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毛巾、浴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
2.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花型颜色、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
(1)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企业的情况下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数量:按表1进行,备用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
(2)实体店抽样:购买待销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按表1进行,备用样品封存于实体店。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所抽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
包含产品 |
抽样数量 |
毛巾、浴巾 |
面巾/方巾 |
5条(件)/其中备样2(件) |
浴巾/毛巾浴衣 |
2条(件)/其中备样1(件) |
2.2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人员进行现场封样,并对封好样的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检验样品,不得寄送。
3.检验依据
3.1本次监督抽查检验依据如下: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2864-2020 《毛巾》
FZ/T 62016-2009 《无捻毛巾》
FZ/T 62017-2009 《毛巾浴衣》
FZ/T 62033-2016 《超细纤维毛巾》
FZ/T 62041-2020 《数码印花毛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3.2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912.1 |
2 |
pH值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7573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17592 GB/T 23344 |
4 |
耐水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5713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2 |
7 |
耐摩擦色牢度 |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0 |
8 |
耐皂洗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921 |
9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 01057 GB/T 2910 |
10 |
吸水性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 22799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检。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甲醛含量保留检测视频记录,不予复检。